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刑终1140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金,男。
因本案,于2018年9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某金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19年3月12日作出(2019)粤0310刑初68号刑事判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吴某金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吴某金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案件审理期间,吴某金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定罪准确,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量刑适当。
吴某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某金撤回上诉。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10刑初6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