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4民初13278号原告:杭州临安玛姬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板桥镇灵溪村。
法定代表人:王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世博,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凯悦,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丛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路**安华美博城****507铺。
法定代表人:周红艳。
原告杭州临安玛姬儿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丛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临安玛姬儿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计262.5元,由原告杭州临安玛姬儿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