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4民终9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艺胜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李梦楚。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武波,男,汉族,1989年2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系该公司的员工及股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科萍,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辉,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广州艺胜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8)粤0402民初86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艺胜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州艺胜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艺胜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为337.5元,由上诉人广州艺胜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