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武汉汉口北商贸市场投资有限公司与武汉汉之泰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曾汉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鄂01民初4476-1号
案件名称武汉汉口北商贸市场投资有限公司与武汉汉之泰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曾汉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武汉汉口北商贸市场投资有限公司;武汉汉之泰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曾汉刚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1民初4476-1号 申请人:武汉汉口北商贸市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盘龙经济开发区楚天大道特**。

法定代表人:李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理,北京市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倡,男,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武汉汉之泰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农场高车分场。

法定代表人:王利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卉,湖北勇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曾汉刚,男,汉族,1972年2月10日出生,系武汉汉之泰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卉,湖北勇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武汉汉口北商贸市场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汉之泰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曾汉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武汉汉口北商贸市场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汉之泰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在被申请人武汉汉之泰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账户金额不足时,冻结被申请人曾汉刚名下账户内价值300万元的银行存款。

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申请人武汉汉口北商贸市场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作出(2017)鄂01民初44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武汉汉之泰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武汉汉口北商贸市场投资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二、被告武汉汉之泰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武汉汉口北商贸市场投资有限公司合理费用56,898.5元;

三、驳回原告武汉汉口北商贸市场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1,600元,由被告武汉汉之泰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汉口北商贸市场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应在判决金额范围内进行保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汉之泰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8498.5元;

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其他相应价值财产,以及冻结被申请人曾汉刚的相应银行存款。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