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8893号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
法定代表人:何丽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时标,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璇,女,199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
被告:石家庄迈特威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
法定代表人:张金存。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远冉,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璇、石家庄迈特威日化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吕清芳审 判 员 陈璐旸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高沈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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