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6民初99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董事: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照会,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阳市美乐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岳化二工区道111、113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3MA4L24NE6Y。
法定代表人:徐作斌。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岳阳市美乐购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6日以已与被告岳阳市美乐购商贸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