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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广西德保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桂10民初4号之二
案件名称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广西德保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广西德保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10民初4号之二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平,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菲,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德保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德保县德盛路旧汽车总站div> 法定代表人:陆剑。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德保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人合法权益。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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