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9知民初55号 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阮俊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玲玲,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县南洲永福超市(已注销),原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南县。
原经营者:杨双喜。
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县南洲永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被告南县南洲永福超市于2018年9月27日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其起诉之前,被告南县南洲永福超市即已丧失主体资格,故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