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1民初4103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阳林,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屋企超市有限公司(已注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神湾镇神湾大道周友阵商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7D。
法定代表人:莫井庆。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屋企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