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1民初179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大浪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0。
法定代表人:卢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翌春,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晶,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营业场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火炬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U。
负责人:周立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湖区联合网络通信代办店,经营场所:南昌市东湖区胜利路。
经营者:杨宏发。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东湖区联合网络通信代办点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预缴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退回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