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1民初174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大浪南路。
法定代表人:卢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翌春,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晶,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子安路。
法定代表人:凌浩。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预缴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退回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