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8刑更772号罪犯常青虎,男,198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豫0704刑初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常青虎犯假冒注册商标、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40000元;
追缴非法所得18800元,与其他4人共同民事赔偿40000元,刑期自2016年5月9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日作出(2017)豫07刑终6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宣判后,于2017年3月16日入狱服刑。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常青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此案。
刑罚执行机关焦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
现已审理终结。
生效裁判认定,被告人常青虎于2015年1月至8月期间,未经南孚电池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其住宅附近的作坊内非法生产南孚牌电池,销售给黑龙江省绥化市郑某,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6万余元,被告人常青虎为索要赊销给被害人郑某的南孚电池的货款,2015年12月1日上午,将来新乡市与被告人常青虎对账的被害人郑某、宋某二人骗至新乡市凤泉区大块镇,采取殴打、威胁、捆绑等手段,对二人实施非法拘禁,搜走二人身上现金13300元,强迫郑某微信转账13500元,又强迫其写下15万元的借条。
经鉴定,被害人郑某所受损伤属于轻伤一级。
被告人常青虎系犯数罪。
经审理查明,罪犯常青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受表扬5次。
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该犯被法院判处罚金140000元未执行,追缴非法所得18800元未履行,与其他4人共同民事赔偿40000元未履行。
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常青虎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
另查明:该犯罚金140000元未缴纳,追缴非法所得18800元未履行,与其他4人共同民事赔偿40000元未履行。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入监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因家庭困难未履行罚金、追缴、民事赔偿的证明、管教干警和服刑人员的证言、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常青虎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
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常青虎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5月9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