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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高青县明晓厨卫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323民初4028号
案件名称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高青县明晓厨卫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明晓厨卫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323民初4028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7,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久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青县明晓厨卫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6Y,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芦湖路**(国井苑)22号楼38#。

经营者:张小雷,男,198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高青县。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牧厨卫公司)与被告高青县明晓厨卫城(以下简称明晓厨卫城)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被告经营者张小雷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九牧厨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商誉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是一家集开发、生产和销售为一体的卫浴公司,拥有众多子公司,拥有从德国、意大利、韩国、日本等国家进口的具有世界同行业最先进的生产和检测设备,其营销网络遍布全国。

原告早在90年代初就在卫浴洁具商品上使用“九牧”商标,后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JOMOO九牧”、“JOMOO”、“九牧”、“九牧王”商标,注册商标证分别为第4044548号、第1921065号、第6860453号、第11769944号、第1371380号,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水龙头、沐浴器、坐便器等卫浴洁具,商标均在注册有效期内。

原告十分注重广告宣传,投入大量的费用,先后聘请著名影星邓婕和金马影后李冰冰担任“JOMOO九牧”品牌代言人,利用中央、省、市电视台、灯箱路牌等户外广告、全国各地及海外报刊杂志媒体上以及赞助社会公益活动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并且积极参加各种展销会,使得“JOMOO九牧”品牌为广大公众所熟知。

被告在明知“JOMOO九牧”品牌在行业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情况下,为谋取不法利益,在未经原告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私设广告牌,并在其销售卫浴洁具的商业广告宣传中,肆意使用九牧公司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的“JOMOO”或“JOMOO九牧”品牌利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注册商标的行为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扰乱了原告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给原告的正常经营带来了严重损害。

同时,也致使原告的商业信誉受到极大损害及“JOMOO九牧”商标的市场评价降低,其损失是金钱无法衡量的。

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想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明晓厨卫城辩称,我们也没有侵权,我们店里经营的产品没有一款产品体现九牧王三个字,商标都不一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0年3月7日九牧集团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第1371830号“JMW九牧王”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第11类:水龙头、冲水装置、小便池(卫生设施)等,有效期后经续展至2030年3月6日。

2006年5月28日九牧集团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第4044548号“JOMOO九牧”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第11类:澡盆、浴室装置、可移动盥洗室、冲水槽、卫生器械和设备、抽水马桶、坐便器等,有效期后经续展至2026年5月27日。

2014年9月13日上述两商标经核准转让给原告九牧厨卫公司。

2015年12月21日,原告九牧厨卫公司经核准注册第11769944号“九牧王”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第11类:龙头、压力水箱、坐便器等,有效期后经续展至2025年12月20日。

原告九牧厨卫公司于2009年获评“中国十大卫浴品牌”、2011年获评“CCTV中国年度品牌”奖、2013年获评“中国卫浴领军品牌”、2014年获评“中国高端卫浴领导者”、2015年获评“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2017年获评“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2018年获评“亚洲品牌500强”,2019年2月26日CCTV《新闻联播》报道“【民营企业在行动】九牧:创新转型从传统走向未来”,2019年2月26日人民网报道“九牧以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为制造装上智能引擎”,2019年2月25日新华网报道“从‘百亿’走向‘百年’:一家传统制造创新发展之变”,2019年2月26日《经济日报》报道“九牧以智能制造促转型升级”,2019年2月26日《光明日报》报道“九牧:打造智慧家居空间”。

2020年8月1日,原告九牧厨卫公司代理人陈志阳向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申请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根据所拍摄的视频显示:明晓厨卫城的门头上方有一长方形招牌,在招牌的最下方标注有“佛山市九-牧-王建材有限公司”字样。

在门脸最左边的玻璃上所贴宣传画上方标注有“佛山市九-牧-王建材有限公司”字样,其中“九-牧-王”字体较大。

在明晓厨卫城的名片一面的左上方有上下排列的注册商标“JIJON”和“九牧王卫浴”字样,名片该面的上方标注有“九牧王卫浴高青专卖店”文字。

在店内摆设的马桶盖上的纸质标签上有注册商标“JIJON”标识以及“佛山市九-牧-王建材有限公司”字样。

被告明晓厨卫城系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为2015年6月24日,经营范围为厨具、卫生洁具销售。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公证书、时间戳证书、视频光盘、截图打印件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涉案第1371830号、第4044548号、第11769944号注册商标处于法律有效保护期内,原告九牧厨卫公司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

本案被告明晓厨卫城为经营性店铺,在门店招牌、门脸、名片等处突出使用了“九牧王”字样,与涉案的三个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且其经营的范围与涉案三商标的核准类别属于相同类别。

被告的行为有攀附涉案商标、借助原告公司商誉进行销售的故意,侵害了原告享有的商标权益,构成商标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本案中,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原告作为卫浴洁具的经营者,应当知晓“九牧王”系他人的注册商标,以及该注册商标在陶瓷卫浴生产行业中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事实,主观上具有明显攀附原告企业声誉的故意,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与原告存在特定商业关系,故被告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有使用原告“九牧王”商标的合法授权,故被告主张不构成侵权的抗辩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赔偿数额,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因此综合考虑原告的商标价值、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手段、规模、情节等,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为8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青县明晓厨卫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第1371830号、第4044548号、第1176994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二、被告高青县明晓厨卫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8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225元,被告承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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