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4007号 原告:浙江荣军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港龙港镇南城路**。
法定代表人:夏孟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尊敬,山东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198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荣军动漫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3日受理。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荣军动漫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3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荣军动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