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82民初736号 原告: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盛晓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军、范佳迪,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周巷李俊食品店。
经营者:李俊。
原告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周巷李俊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销售侵犯原告“马利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商标侵权行为赔偿金23000元(包括为制止本次侵权行为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第695372号、第810215号、第1088608号“马利”、“Marie’s”及“马头”图案等商标的注册人,享有上述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马利牌”美术颜料是已建厂创牌达95年的国货老牌。
马利商标是上海市首批著名商标,被国家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马利牌”在颜料行业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巨大的影响力。
被告未经原告授权许可,擅自在其超市出售假冒“马利牌”注册商标的水粉颜料,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原告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慈溪市周巷李俊食品店于2020年7月13日经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注销登记,原告起诉时,被告慈溪市周巷李俊食品店已注销,故原告起诉的诉讼主体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