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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创梦天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云杉美艺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5民初14654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创梦天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云杉美艺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创梦天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云杉美艺科技有限公司;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实丰(深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5民初14654号原告:深圳市创梦天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中区科苑路科兴科学园********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29。

法定代表人:陈湘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思旭,系原告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强,系原告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市云杉美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泉园路嘉庭苑**410社会信用代码×××302。

法定代表人:夏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澄华工业区社会信用代码×××57E。

法定代表人:蔡俊权。

被告:实丰(深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中区科苑路科兴科学园**社会信用代码×××03B。

法定代表人:黄梓超。

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深圳市创梦天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云杉美艺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实丰(深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创梦天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云杉美艺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创梦天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云杉美艺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600元,因原告深圳市创梦天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云杉美艺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本院免予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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