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5民初14654号原告:深圳市创梦天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中区科苑路科兴科学园********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29。
法定代表人:陈湘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思旭,系原告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强,系原告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市云杉美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泉园路嘉庭苑**410社会信用代码×××302。
法定代表人:夏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澄华工业区社会信用代码×××57E。
法定代表人:蔡俊权。
被告:实丰(深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中区科苑路科兴科学园**社会信用代码×××03B。
法定代表人:黄梓超。
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深圳市创梦天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云杉美艺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实丰(深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创梦天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云杉美艺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创梦天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云杉美艺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600元,因原告深圳市创梦天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云杉美艺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本院免予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