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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美淘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6民初7351号
案件名称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美淘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华美淘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7351号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林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XO。

法定代表人王建国。

委托代理人何水莲,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华美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梅龙大道光浩国际14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T。

法定代表人詹振华。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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