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7351号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林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XO。
法定代表人王建国。
委托代理人何水莲,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华美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梅龙大道光浩国际14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T。
法定代表人詹振华。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