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民初247号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新庄村新花路****。
法定代表人:任湛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丽莉,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白沟新城英朗箱包厂,经营场所:河北省保定市白沟镇王家场村。
经营者:李江河,男,1992年12月26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
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白沟新城英朗箱包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