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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家庵区来客多超市、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民终193号
案件名称田家庵区来客多超市、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田家庵区来客多超市;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皖民终1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家庵区来客多超市,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经营者:陶伟明,男,197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佳迪,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婧,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田家庵区来客多超市因与被上诉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恒安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4民初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田家庵区来客多超市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福建恒安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及二审诉讼费用均由福建恒安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1.涉案证据保全公证程序违法,公证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不能认定其构成侵权。

涉案公证机构是上海市长宁公证处,该公证处和本案无关联,其无权对本案进行公证,其出具的公证书无效。

涉案公证系由一名公证员与申请人的代理人进行公证,程序不合法。

2.福建恒安公司未提供购买涉案商品的凭证或发票,不能证明被控侵权商品系从田家庵区来客多超市购买,亦不能证明田家庵区来客多超市存在侵权行为。

认定涉案商品系侵权产品的鉴定结论系福建恒安公司单方制作,一审法院据此判定侵权错误。

3.一审法院认定其赔偿福建恒安公司7000元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涉案商品系其从正规渠道进货,销售量少,利润低,其不知道销售的商品系侵权商品,非恶意侵权,也未给福建恒安公司造成损失。

4.福建恒安公司系恶意维权,其在购买商品调查取证时未告知销售商,且在销售商不知情的情况下取证,并未告知、劝导,而以起诉手段获利。

福建恒安公司辩称,涉案证据保全公证合法有效;

田家庵区来客多超市销售的商品系侵权商品;

一审法院判赔金额合理。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田家庵区来客多超市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福建恒安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田家庵区来客多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七度空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田家庵区来客多超市支付福建恒安公司商标侵权赔偿金15000元以及福建恒安公司为该案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5000元,共计2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恒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安国际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取得注册号为第9571597号“七度空间”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5类:卫生巾;

卫生护垫;

哺乳用垫;

腋部用垫;

卫生湿巾;

卫生垫;

失禁用尿布;

吸收式失禁用尿布裤;

失禁吸收衬裤;

失禁用衣;

卫生短内裤;

裤式卫生巾;

医用棉;

消毒棉;

脱脂棉;

卫生栓;

消毒纸巾;

成人纸尿裤(一次性);

成人纸尿垫(一次性);

成人纸尿片(一次性)(截止),注册有效期自2012年7月7日至2022年7月6日。

2015年6月23日,恒安国际公司与福建恒安公司签订商标普通许可使用协议,许可福建恒安公司使用“七度空间”商标,商标许可使用期限自2015年6月23日至2025年6月23日。

2016年2月25日,恒安国际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一份,授权福建恒安公司享有对假冒许可使用商标的行为进行公证取证,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人姚远于2018年6月6日向上海市长宁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上海市长宁公证处公证员潘某和公证人员干某陪同姚远于2018年6月9日来到位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淮滨街道淮河路社区建设村9栋一层门面房(共11间)(田家庵区民德路淮房直属03)来客多社区店(证照名称:田家庵区来客多超市),申请人的代理人当场购得七度空间卫生巾两包,公证人员并对购买现场进行了拍照。

离开购买场所后,公证人员对购买取得的物品进行了拍照,并将其中一包七度空间卫生巾封签后交由姚远收执,其余物品交由姚远保管,并出具(2018)沪长证经字第2866号公证书,产生公证费1000元。

后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委托福建恒安公司对于2018年6月9日在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淮滨街道淮河路社区建设村9栋一层门面房(共11间)(田家庵区民德路淮房直属03)来客多社区店购买的卫生巾进行鉴定,经鉴定,上述产品从生产批号、产品外观、生产工艺、产品质量、原材料等几个方面均不符合福建恒安公司产品特征,非福建恒安公司或者该公司授权的任何一家公司生产的产品,系假冒产品,已侵犯“七度空间”品牌注册商标专用权。

2013年12月6日,田家庵区来客多超市经淮南市田家庵区新淮市场监督管理所登记开办,经营范围:烟、食品、日用百货零售等。

一审法院认为,恒安国际公司作为“七度空间”品牌的商标专用权人,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在商标有效期内,恒安国际公司将上述商标许可给福建恒安公司使用,并授权福建恒安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相关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故福建恒安公司的主体适格。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田家庵区来客多超市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与福建恒安公司享有商标权益的“七度空间”卫生巾在商品外观、包装等方面均类同,福建恒安公司从产品外观、生产工艺、产品质量等方面陈述认为田家庵区来客多超市销售商品为假冒产品。

田家庵区来客多超市未提供商品合法来源,已构成销售假冒福建恒安公司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福建恒安公司有权要求田家庵区来客多超市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根据田家庵区来客多超市侵权行为的情节,考虑田家庵区来客多超市只是销售者、经营规模不大、经营时间短、销售范围有限、侵权商品价格低廉等因素,结合福建恒安公司为维权支出的公证费、侵权产品购买费等合理费用,酌情认定7000元(含合理费用)。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判决:一、田家庵区来客多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95715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田家庵区来客多超市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福建恒安公司(含合理费用)7000元;

三、驳回福建恒安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福建恒安公司负担195元,田家庵区来客多超市负担105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

本院二审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田家庵区来客多超市主张涉案公证书程序违反,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其在一审及二审中未提供证据予以推翻,本院对该公证书载明田家庵区来客多超市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事实予以认定,故对田家庵区来客多超市关于其未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上诉理由不予采信。

田家庵区来客多超市销售的“七度空间”卫生巾上使用了福建恒安公司享有商标权益的“七度空间”商标,福建恒安公司在一审中已提供证据证明被控侵权产品从生产批号、产品外观、生产工艺、产品质量及原料等方面与其公司产品特征不符,系假冒产品。

田家庵区来客多超市未经许可,销售侵害涉案“七度空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商标侵权,一审法院认定田家庵区来客多超市构成侵害福建恒安公司享有商标权益的“七度空间”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无不当。

田家庵区来客多超市未经许可销售侵害涉案侵权商品,且未提供合法来源证据,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由于福建恒安公司未能就其因侵权所受实际损失或田家庵区来客多超市因侵权所获利益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综合考虑田家庵区来客多超市侵权行为的情节、类别、影响和福建恒安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酌定田家庵区来客多超市赔偿福建恒安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7000元,并无不当。

综上,田家庵区来客多超市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田家庵区来客多超市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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