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民初3015号 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济南经济开发区沃德大道**(新纪元大道北,高怀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163143540U。
法定代表人:曾庆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龙,山东元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瑶海区福狮汽配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天长路豪世优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02MA2PNA33U。
经营者:聂祖锋,男,197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沙洋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瑶海区福狮汽配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请求撤回对被告合肥瑶海区福狮汽配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合肥瑶海区福狮汽配经营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