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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德市鼎城区喜惠万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07民初43号
案件名称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德市鼎城区喜惠万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鼎城区喜惠万家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7民初43号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伟,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德市鼎城区喜惠万家超市,经营场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永安社区花溪路266号。

经营者:刘美玲。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德市鼎城区喜惠万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孝明 审 判 员  刘爱华 人民陪审员  熊照方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盛 辉 书 记 员  徐晓敏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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