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28民初108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云燕,女,198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系湖北省巴东县名相路“烟酒茶孝心堂”的经营者,住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铖珍,湖北鹏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邓云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以与被告邓云燕已经达成和解协议,被告邓云燕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