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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邓云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鄂28民初108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邓云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邓云燕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28民初108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云燕,女,198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系湖北省巴东县名相路“烟酒茶孝心堂”的经营者,住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铖珍,湖北鹏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邓云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以与被告邓云燕已经达成和解协议,被告邓云燕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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