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178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巴特利大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托马斯·M·昂达(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艳坚,广东众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旸,广东众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海平,男1985年10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
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王海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
2019年5月9日,原告利惠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利惠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