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民初581号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新庄村新花路18号4楼。
法定代表人任湛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温丽莉,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白沟新城恒博箱包厂,地址河北省保定市白沟镇工业园区。
经营者郭凯华。
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白沟新城恒博箱包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