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民初481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一层、三层、E栋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妮,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晓,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丛台区世纪爱力通讯器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路78号。
经营者:孙群友。
被告:邯郸市金朗爱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滏东北大街188号连城别苑-悦龙庭4幢1单元2层201号。
法定代表人:魏婕。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丛台区世纪爱力通讯器材经营部、邯郸市金朗爱力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