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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邯郸市丛台区世纪爱力通讯器材经营部、邯郸市金朗爱力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1民初481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邯郸市丛台区世纪爱力通讯器材经营部、邯郸市金朗爱力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邯郸市丛台区世纪爱力通讯器材经营部;邯郸市金朗爱力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民初481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一层、三层、E栋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妮,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晓,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丛台区世纪爱力通讯器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路78号。

经营者:孙群友。

被告:邯郸市金朗爱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滏东北大街188号连城别苑-悦龙庭4幢1单元2层201号。

法定代表人:魏婕。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丛台区世纪爱力通讯器材经营部、邯郸市金朗爱力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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