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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雁塔区嘉泉良子足浴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陕01民初396号
案件名称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雁塔区嘉泉良子足浴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区嘉泉良子足浴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民初396号 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东里6号楼南侧1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朱国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欣,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杰,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雁塔区XX店。

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良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雁塔区XX店(以下简称“XX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北京良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第3143899号“良子”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拆除店内带有“良子”等相同或近似标志的店招、门头、并禁止在提供服务或对外宣传时使用上述标志;

2.判决被告变更个体工商户字号,且新的字号中不得含有与“良子”相同或近似的标志;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公司前身成立于1997年2月,一直从事足疗保健行业,1998年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良子”商标,并开始以“良子”为核心构建自己的商标体系,本案主要涉及第3143899号“良子”商标,2002年4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2004年2月14日核准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4类蒸汽浴室;

按摩;

高级理发店;

美容院;

修指甲;

公共卫生浴室等服务上。

原告具有丰富的足浴保健服务经营经验,在该领域是全国知名品牌。

1997年在河南新乡市XX店;

同12月北京第一家分店知春里店开业,奠定了良子走向全国的基础,1998年“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成立,2000年,中央电视台“欢乐总动员”栏目邀请良子健身员工到现场表演足疗手法,进一步宣传了良子的企业形象,提高了良子的知名度;

2001年,在日本、韩国、美国、吉尔吉斯坦等七国注册“良子”商标成功;

2005年末良子被授予全国“百佳诚信单位”、“2005年中国十大行业隐形冠军”且良子董事长朱国凡获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人物”的光荣称号:2006年。

良子荣获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百佳诚信单位”;

2015年,良子获得创新医疗大赛180+项目;

2016年,脉度良子获得中美健康峰会100+项目,并应邀前往美国波士顿访问,因此,“良子”等相关标志,经过原告20多年来的投入与经营,已经成为了良子公司核心的无形资产,具有了非常高的知名度与市场号召力,与原告建立了紧密的对应关系。

原告市场工作人员经过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合法授权,在其经营的足疗保健店大量使用与原告上述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字样和标识。

随后原告进店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工作人员进入店内了解情况、查看、拍照,发现被告的经营行为持续较长,门头、店招及店内装潢等均突出了“良子”等相关标志,侵权行为非常明显。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客观存在的相关证据,故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回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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