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民初396号 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东里6号楼南侧1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朱国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欣,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杰,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雁塔区XX店。
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良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雁塔区XX店(以下简称“XX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北京良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第3143899号“良子”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拆除店内带有“良子”等相同或近似标志的店招、门头、并禁止在提供服务或对外宣传时使用上述标志;
2.判决被告变更个体工商户字号,且新的字号中不得含有与“良子”相同或近似的标志;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公司前身成立于1997年2月,一直从事足疗保健行业,1998年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良子”商标,并开始以“良子”为核心构建自己的商标体系,本案主要涉及第3143899号“良子”商标,2002年4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2004年2月14日核准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4类蒸汽浴室;
按摩;
高级理发店;
美容院;
修指甲;
公共卫生浴室等服务上。
原告具有丰富的足浴保健服务经营经验,在该领域是全国知名品牌。
1997年在河南新乡市XX店;
同12月北京第一家分店知春里店开业,奠定了良子走向全国的基础,1998年“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成立,2000年,中央电视台“欢乐总动员”栏目邀请良子健身员工到现场表演足疗手法,进一步宣传了良子的企业形象,提高了良子的知名度;
2001年,在日本、韩国、美国、吉尔吉斯坦等七国注册“良子”商标成功;
2005年末良子被授予全国“百佳诚信单位”、“2005年中国十大行业隐形冠军”且良子董事长朱国凡获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人物”的光荣称号:2006年。
良子荣获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百佳诚信单位”;
2015年,良子获得创新医疗大赛180+项目;
2016年,脉度良子获得中美健康峰会100+项目,并应邀前往美国波士顿访问,因此,“良子”等相关标志,经过原告20多年来的投入与经营,已经成为了良子公司核心的无形资产,具有了非常高的知名度与市场号召力,与原告建立了紧密的对应关系。
原告市场工作人员经过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合法授权,在其经营的足疗保健店大量使用与原告上述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字样和标识。
随后原告进店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工作人员进入店内了解情况、查看、拍照,发现被告的经营行为持续较长,门头、店招及店内装潢等均突出了“良子”等相关标志,侵权行为非常明显。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客观存在的相关证据,故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回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