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3439号之一原告:鲍勃斯科特有限责任公司(POPSOCKETSLLC),住所地:美国科罗拉多州。
法定代表人:大卫·巴内特(DavidBarnett)。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泰,北京市路盛(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军弘电子厂,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F4F。
经营者:陈军华。
原告鲍勃斯科特有限责任公司(POPSOCKETSLLC)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军弘电子厂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28001××××.X)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
原告鲍勃斯科特有限责任公司(POPSOCKETSLLC)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勃斯科特有限责任公司(POPSOCKETSLLC)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人民币42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