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执281-284号 申请执行人:胡崇亮,男,汉族,1978年12月16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委托代理人:胡涛,广东本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明慧,广东本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合成鑫高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官华路大榄经济联合社工业区何树荣厂房自编8号,营业执照号码91440605MA4WAP6A6W。
法定代表人:陈杰。
关于胡崇亮与佛山合成鑫高地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等四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8)粤73民初1260-1263号民事判决均已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已生效法律文书,一、佛山合成鑫高地建材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胡崇亮下列产品的行为:专利号ZL20133043××××.3、专利名称“装饰过渡连接件(MA-103)”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专利号ZL20153022××××.9、专利名称“边角型材(L0066)”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专利号ZL20143025××××.7、专利名称“装饰过渡连接件(MT-S011)”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专利号ZL20143012××××.X、专利名称“型材(MA-1014-L01)”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
二、佛山合成鑫高地建材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胡崇亮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185000元;
案件受理费共8635元由佛山合成鑫高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因佛山合成鑫高地建材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胡崇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了现场走访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
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6执281-28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