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623号 原告:深圳市莎欧凯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工业园路凯豪达广场A座22层。
法定代表人:陈敬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伦、陈宇轩,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池州新酷数码配件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站前区湖南路绿洲桂花园G组团5幢204。
法定代表人:徐丹宝。
被告: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25号B区3幢209-2室。
法定代表人:张雱。
原告深圳市莎欧凯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池州新酷数码配件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莎欧凯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莎欧凯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莎欧凯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深圳市莎欧凯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樊 坤 审判员 张宏强 审判员 汪 寒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朱 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