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执3606号 申请执行人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久盛路8号。
法定代表人章燎源,董事长。
被执行人郑州市绿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曲梁镇草岗村。
法定代表人潘剑芳,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州市绿丰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经执行,已执行到60000元和案件受理费1561元。
另查明,被执行人郑州市绿丰食品有限公司已与申请执行人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终结(2019)浙0110执3606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