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民初4417号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光路2号2栋201。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蒯飞,男,196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公司员工。
被告:义乌市爱丰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长春二区6栋8号。
法定代表人:滕忠柱。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飞,浙江双江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爱丰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