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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旅(深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粤港亚旅行社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306民初26228号
案件名称国旅(深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粤港亚旅行社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国旅(深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深圳市粤港亚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6民初26228号原告国旅(深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3。

法定代表人顾振德被告深圳市粤港亚旅行社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华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Q。

经营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国旅(深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粤港亚旅行社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文强撤回起诉。

原案件受理费5872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国旅(深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承担,多缴的诉讼费退回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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