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鄂0281刑初150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志祥,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32196710204017,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
出生地湖北省京山县,住湖北省京山县罗店镇敖家村十组24号。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大冶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杨春际,大冶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伍格英,女,1967年3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42082119670315404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
出生地湖北省京山县,住湖北省京山县罗店镇敖家村十组24号。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袁敦镇,大冶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秦自力,男,1965年3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821196503254012,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
出生地湖北省京山县,住湖北省京山县罗店镇秦家寨村四组30号。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大冶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伟华,大冶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以鄂冶检刑诉[2019]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志祥、伍格英、秦自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青、陈迪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志祥、伍格英、秦自力及辩护人杨春际、袁敦镇、张伟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被告人李志祥、伍格英、秦自力未经劲牌有限公司、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等商标所有人许可,在武汉市蔡甸区天鹅湖大道泊翠公馆(知音半岛)3栋2单元1902室、武汉市蔡甸区天鹅湖大道南湖社区黄家咀湾16号私房,制造假冒毛铺苦荞、白云边、洋河系列假酒。
2018年12月26日,公安机关从以上两处地点共扣押已灌装毛铺苦荞(黑荞)白酒18瓶,毛铺苦荞(金荞)白酒2瓶、白云边白酒422瓶、42度洋河海之蓝白酒2瓶、52度洋河天之蓝白酒1瓶,以及大量白酒包装、灌装原材料等物品。
经物价部门鉴定,扣押白酒价值人民币69024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志祥、伍格英、秦自力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志祥、伍格英、秦自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杨春际提出,被告人李志祥归案后能坦白认罪,系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袁敦镇提出,被告人伍格英系从犯,归案后能坦白认罪,系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张伟华提出,被告人秦自力系从犯,归案后能坦白认罪,系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被告人李志祥未经劲牌有限公司、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等商标所有人许可,在武汉市蔡甸区天鹅湖大道泊翠公馆(知音半岛)3栋2单元1902室、武汉市蔡甸区天鹅湖大道南湖社区黄家咀湾16号私房,购买上述公司的注册商标,采用低档白酒灌装的方式,制造假冒毛铺苦荞、白云边、洋河系列假酒,进行销售获利。
期间,被告人李志祥先后指使妻子即被告人伍格英、兄弟即被告人秦自力帮助灌装。
2018年12月26日,公安机关从以上两处地点共扣押已灌装毛铺苦荞(黑荞)白酒18瓶,毛铺苦荞(金荞)白酒2瓶、白云边白酒422瓶、42度洋河海之蓝白酒2瓶、52度洋河天之蓝白酒1瓶,以及大量白酒包装、灌装原材料等物品。
经物价部门鉴定,扣押白酒价值人民币69024元。
被告人李志祥、伍格英、秦自力归案后如实供认本案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李志祥、伍格英、秦自力的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毛铺健康酒业有限公司等公司出具的证明、大冶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书等书证;证人黄启富的证言;搜查、辨认笔录;被告人李志祥、伍格英、秦自力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志祥、伍格英、秦自力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志祥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伍格英、秦自力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志祥、伍格英、秦自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志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二O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止;
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伍格英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二O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止;
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秦自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二O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止;
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