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昆山市玉山镇浙江武义福润家超市时代文化家园加盟店与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5民终1665号
案件名称昆山市玉山镇浙江武义福润家超市时代文化家园加盟店与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昆山市玉山镇浙江武义福润家超市时代文化家园加盟店;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苏05民终16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市玉山镇浙江武义福润家超市时代文化家园加盟店,经营场所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时代文化家园27幢2号房。

经营者雷建聪,男,1986年12月18日出生,畲族,住浙江省武义县熟溪街道蜈蚣形村蜈蚣形2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华,店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5号东侧3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朱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青,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昆山市玉山镇浙江武义福润家超市时代文化家园加盟店(以下简称福润家超市)与被上诉人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花瓷酒业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福润家超市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8)苏0583民初9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润家超市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青花瓷酒业的诉讼请求,青花瓷酒业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青花瓷酒业公司提交(2017)宁秦证经内字第1763号公证书指控福润家超市存在商标侵权行为,而该份公证书存在诸多疑点,福润家超市从未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此外,本案比较特殊,应当组成合议庭加以审理,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独任审理,存在程序违法。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青花瓷酒业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青花瓷酒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福润家超市立即停止侵害青花瓷酒业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福润家超市赔偿青花瓷酒业公司经济损失40000元;

3、福润家超市赔偿青花瓷酒业公司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2523元;

4、福润家超市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2年5月14日,苍南信达实业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青花瓷”文字商标,注册号为第1768947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含酒精浓汁、含酒精液体、黄酒、酒(利口酒)、酒(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开胃酒、米酒、葡萄酒,注册有效期限为2002年5月14日至2012年5月13日,后经续展至2022年5月13日。

2005年6月21日,上述商标经核准转让,受让人为朱明,2010年9月20日,上述商标经核准转让,受让人为北京青花瓷酒业有限公司,2011年2月15日,上述商标注册人名义经核准变更为青花瓷酒业公司。

2011年10月2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青花瓷酒业公司依法注册了第8699703号“青花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含酒精浓汁、含酒精液体、黄酒、酒(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白酒、米酒、葡萄酒、酒(利口酒)、开胃酒,注册有效期至2021年10月20日。

青花瓷酒业公司对“青花瓷”品牌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并获得好评。

2016年12月26日,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公证处公证员陈某、公证人员刘某申请人南京君士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大为来到位于昆山市玉山镇××时代文化家园××号的“福润家生活超市时代家园店”,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王大为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该店购买了标注“青花瓷”、“宿迁市洋河镇美河酿酒厂”等字样的白酒一瓶,并支付了购物款23元,现场取得定额发票三张(加盖有“昆山市玉山镇浙江武义福润家超市时代文化家园加盟店发票专用章”,票面金额合计30元)。

离开该店后,王大为使用经公证人员检查确认的用于本次取证的照相设备对该店铺外部进行拍照。

上述行为结束后,王大为将其所购物品和票据原件交给公证人员保管。

2016年12月28日,在公证人员监督下,王大为使用经公证人员检查确认的照相设备对所购物品进行拍照,公证人员将所购物品进行封存,并在外包装上加贴盖有公证处印章的封条。

随后,公证人员复印了购物票据,打印了拍摄照片,上述行为结束后,公证人员将购物票据原件连同封存的物品一并交由申请人保存。

2017年1月25日,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公证处出具了(2017)宁秦证经内字第1763号公证书,记载了上述公证过程,并将票据、照片打印件附于公证书后。

原告青花瓷酒业公司为此支付公证费500元。

在确认公证封存实物封存完好后,一审法院当庭进行了拆封,内有白酒一瓶及购物袋一个,白酒外包装盒前后中间位置用较大字体标注“原浆青花瓷”字样,上部用较小字体标注“江苏洋河”、“美译河”。

打开包装盒,白酒瓶身正面用较大字体标注“原浆青花瓷”字样。

白酒外包装盒及瓶身另标注有“宿迁市洋河镇美河酿酒厂”信息。

青花瓷酒业公司称并未授权该公司使用涉案商标,认为涉案白酒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青花瓷酒业公司明确未就同类型白酒的商标侵权事宜与该公司沟通处理过,本案中不向该公司主张权利。

另查明,福润家超市系个体工商户,于2014年11月登记设立,经营者雷建聪,登记经营场所为昆山市玉山镇时代文化家园27幢2号房,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食用农产品、日用百货等销售,经营面积300平方米左右。

再查明,青花瓷酒业公司向本院提供了关于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的说明,主张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调查取证费1000元、律师费1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青花瓷酒业公司系涉案第1768947号、第8699703号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商标处于有效期限内,其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其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亦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被诉侵权产品是白酒,属于青花瓷酒业公司第1768947号、第8699703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

被诉侵权白酒外包装盒、瓶身处使用的“青花瓷”标识分别与第1768947号、第8699703号“青花瓷”商标相比较,除字体及排列方式存在细微差别外,两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构成商标相同,故认定被诉侵权白酒系侵犯青花瓷酒业公司第1768947号、第869970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关于福润家超市的责任。

本案中,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公证处对购买被诉侵权白酒的全过程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公证书记载,证据保全地址为昆山市玉山镇××时代文化家园××号,即福润家超市的登记经营地址,且在购物完成后,公证人员取得加盖有福润家超市发票专用章的定额发票三张,对此,福润家超市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该公证证明效力,故认定涉案白酒系由被告福润家超市出售。

福润家超市在其经营场所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亦侵犯了青花瓷酒业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其未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据,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本案的赔偿数额,因青花瓷酒业公司未能提供其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具体损失,亦未能提供福润家超市因侵权获利的证明,一审法院适用法定赔偿。

综合青花瓷酒业公司商标的知名度,福润家超市店铺情况、侵权后果、侵权物价值、侵权情节及青花瓷酒业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20000元。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昆山市玉山镇浙江武义福润家超市时代文化家园加盟店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第1768947号、第869970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二、昆山市玉山镇浙江武义福润家超市时代文化家园加盟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00元。

三、驳回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4元,减半收取432元,由昆山市玉山镇浙江武义福润家超市时代文化家园加盟店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对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青花瓷酒业公司提交(2017)宁秦证经内字第1763号公证书指控福润家超市存在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公证取证过程完整,现福润家超市对该公证取证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足够相反证据予以反证,其上诉理由难以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侵权判定,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15元,由上诉人昆山市玉山镇浙江武义福润家超市时代文化家园加盟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