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302民初3227号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织纺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诸暨市陶朱街道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仲力。
委托代理人薛巧鸾,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秀刚,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仲恺高新区诚昌顺百货商行,经营场所: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办联新街9号。
经营者李冰。
本院审理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仲恺高新区诚昌顺百货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惠州市仲恺高新区诚昌顺百货商行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为87.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