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82民初5496号 原告:福建省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工业路**。
法定代表人:焦树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凌媚,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物了哩好贸易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江东中路60巷****(自主申报)。
经营者:杨静燕,女,198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div> 原告福建省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物了哩好贸易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6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福建省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