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戎光与义乌市琬洋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4612号
案件名称戎光与义乌市琬洋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戎光;义乌市琬洋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4612号 原告:戎光,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烨,江苏中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琬洋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宗塘一区73幢1号3楼301(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徐晓良。

原告戎光诉被告义乌市琬洋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立案。

2019年5月20日,原告戎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戎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戎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62.5元,由原告戎光负担。

原告戎光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