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21216号之一 原告:步步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55号。
法定代表人:胡柏山,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春松,广东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蕾,广东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婷,女,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瑞金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步步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婷、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因被告刘婷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院依法对其适用公告送达,并于2019年1月30日依法作出(2018)浙0110民初212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步步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步步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步步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710元,由原告步步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