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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金圣斯皮具制品有限公司与保定米达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1民初521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金圣斯皮具制品有限公司与保定米达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金圣斯皮具制品有限公司;保定米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民初521号原告:广州市金圣斯皮具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阳光6号三栋四层。

法定代表人:黄辉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君,广东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宪,广东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米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白沟镇银领国际箱包大厦17A层5号。

法定代表人:杨书锋。

原告广州市金圣斯皮具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米达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广州市金圣斯皮具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立即停止生产、使用、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和生产模具。

2、责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广州市金圣斯皮具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了名称为“一种电连接器保护壳”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16年2月21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620746756.5”。

本案专利授权后一直按时缴纳年费,至今有效。

原告的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由于外形新颖、简洁、独特,自投放市场后深受消费者喜爱。

经原告大力推广,赢得了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

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制造并销售的双肩背包产品使用了原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技术。

被告为生产经营目的,未经原告许可,非法实施原告独占的专利技术,大肆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

其行为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严厉打击侵权行为,维护《专利法》的尊严、依据我国专利法、《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特向贵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请求贵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以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依原告广州市金圣斯皮具制品有限公司起诉状地址向被告保定米达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了送达,保定米达商贸有限公司未在上述地址进行经营,另原告广州市金圣斯皮具制品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涉案专利的专利权登记簿及专利评价报告,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州市金圣斯皮具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州市金圣斯皮具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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