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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斌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刑终304号
案件名称左斌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左斌辉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刑终304号 原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左斌辉,男,汉族,1990年4月26日出生,江西省余干县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干县。

因本案于2018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

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左斌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19年2月21日作出(2019)浙0106刑初41号刑事判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左斌辉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未追回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继续予以追缴。

左斌辉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审理期间,左斌辉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左斌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清楚,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审判程序合法。

对左斌辉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左斌辉撤回上诉。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6刑初4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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