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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东凤镇隆粤电器厂、欧何森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民辖终191号
案件名称中山市东凤镇隆粤电器厂、欧何森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市东凤镇隆粤电器厂;欧何森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民辖终1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东凤镇隆粤电器厂。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民乐社区德友街梁洁兰、吴启超厂房首层之三。

经营者:许桂珠,女,198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何森,男,197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科,广东卓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山市东凤镇隆粤电器厂(以下简称隆粤厂)因与被上诉人欧何森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37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欧何森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其是名称为“沙冰机”、专利号为ZL20123027****.*的专利权人。

隆粤厂生产、许诺销售、销售的破壁料理机外观形状与涉案专利几乎完全一致,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侵害欧何森的专利权。

诉请判令隆粤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侵权产品,销毁用于生产、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及库存侵权产品、宣传资料,并赔偿欧何森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

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后,隆粤厂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本案被告隆粤厂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中山市,本案应由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一审民事案件。

根据欧何森提交的初步证据,被告隆粤厂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中山市,中山市属于除深圳市之外的广东省行政区域。

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隆粤厂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裁定驳回隆粤厂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异议受理费100元,由隆粤厂负担。

隆粤厂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按照“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本案应移送至隆粤厂所在地的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欧何森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关于“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关于“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二条关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本案原审被告隆粤厂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中山市,属于原审法院跨区域管辖专利民事案件的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关于“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的规定,上述规定施行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专利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因此,隆粤厂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驳回隆粤厂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隆粤厂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邹 莹审判员 苏大清审判员 邵静红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思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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