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民终1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寿县安丰塘镇戈店易润发生活超市,住所地安徽省寿县。
经营者:代伟娜,女,199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峰(系代伟娜丈夫),男,199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婧,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寿县安丰塘镇戈店易润发生活超市因与被上诉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4民初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寿县安丰塘镇戈店易润发生活超市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寿县安丰塘镇戈店易润发生活超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寿县安丰塘镇戈店易润发生活超市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寿县安丰塘镇戈店易润发生活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