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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付利、龚小柳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黔01刑初40号
案件名称欧付利、龚小柳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付利;龚小柳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黔01刑初40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欧付利,男,198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现住贵阳市云岩区。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1月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3日,经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贵阳市花溪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佳雄,北京隆安(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龚小柳,女,198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贞丰县,现住贵阳市云岩区。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卢达胜,贵州驭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以筑检公诉刑诉(2019)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付利、龚小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2月19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2019年3月6日立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悠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付利、龚小柳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8年11月5日,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民警在本市云岩区黔灵镇三桥新村查获一生产仿冒茅台酒的窝点,当场抓获被告人欧付利、龚小柳。

二被告人于2018年5月开始在该窝点冒用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商标生产、销售假冒茅台酒,民警现场查获假冒30年茅台酒6瓶、15年茅台酒12瓶、飞天茅台酒12瓶;

冒用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商标生产假冒习酒,民警现场查获假冒1988习酒窖藏30瓶、1988习酒窖藏雅致版4瓶。

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和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鉴定,查获的上述酒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贵阳市花溪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176362元。

庭审中,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员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以证实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付利、龚小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追究被告人欧付利、龚小柳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欧付利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付利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数额为176362元,证据不足,对欧付利的定罪金额应当以其自认的4万元为基数。

《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没有鉴定人员签字,也未附鉴定人员具有鉴定资格的证明文件;

该价格认定结论依据的是权利人确定的产品零售价,不能等同于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故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本案被查扣商品价值应按照被告人欧付利自认的每瓶酒1200元计算。

2、被告人欧付利在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的过程中,对假冒15年茅台酒、30年茅台酒、习酒窖藏1988、习酒窖藏1988雅致版从未对外销售即被公安机关查获,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被告人欧付利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悔罪态度极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4、被告人欧付利表现一贯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且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因此,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欧付利减轻处罚并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对被告人欧付利适用缓刑。

被告人龚小柳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数额为176362元,证据不足,定罪金额应当以欧付利自认的4万元为基数。

《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没有鉴定人员签字,也未附鉴定人员具有鉴定资格的证明文件;

该价格认定结论依据的是权利人确定的产品零售价,不能等同于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故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2、被告人龚小柳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龚小柳对被告人欧付利假冒习酒1988的行为未参与,也不知情,不应为该行为承担责任。

在被告人欧付利实施假冒茅台酒的行为中,龚小柳在2018年7月、2018年9月为被告人欧付利灌了30瓶、24瓶假茅台,在欧付利实施的整个假冒茅台酒的行为中,起辅助作用;

被告人龚小柳一开始并不知道租赁房屋的具体用途,是在2018年7月以后才知道是用于假冒茅台酒,其支付租金的行为对实施假冒茅台酒起到的作用是很小的。

3、被告人龚小柳此前未收到过行政或刑事处罚,是初犯,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4、龚小柳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龚小柳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缴纳罚金,加之其尚有6周岁小孩需要照顾,若判处刑罚,不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和家庭的和谐稳定,建议对龚小柳作有罪判决但免于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贵州茅台”文字商标系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3159141号,该注册商标核准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果酒(含酒精)、酒(饮料)、含酒精液体等,注册有效期自2003年4月21日至2013年4月20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2013年5月6日核准该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变更后注册人名义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该局于2013年6月17日核准该商标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4月21日至2023年4月20日。

“习酒窖藏1988”文字商标系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9000975号,核准使用商品均为第33类:酒(利口酒)、果酒(含酒精)、酒(饮料)、含酒精液体等,注册有效期为2012年1月14日至2022年1月13日。

2018年5月始,被告人欧付利购买散装酒、“贵州茅台”、“习酒窖藏1988”的酒瓶等包装材料,采用灌装、贴标的方式制作成品酒进行销售。

被告人龚小柳系欧付利某妻,其在贵阳市云岩区黔灵镇三桥新村租赁三间房屋,存放欧付利购买的酒瓶等包装材料及其制作的成品酒,还帮助过欧付利灌装飞天茅台酒。

2018年11月5日,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清溪派出所对被告人欧付利、龚小柳租用的贵阳市云岩区黔灵镇三桥新村88号房屋进行搜查,扣押了标注有“贵州茅台”、“习酒窖藏1988”商标的成品酒及包装材料等,其中,30年茅台酒6瓶、15年茅台酒12瓶、飞天茅台酒12瓶、1988习酒窖藏30瓶、1988习酒窖藏雅致版4瓶、茅台酒瓶988个、茅台酒杯186个、茅台生肖酒瓶215个、打包带2卷、茅台内供酒24瓶、笔记本(客户联系信息)1本、账单5张、物流单4张。

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鉴别,公安机关查扣的30年茅台酒6瓶、15年茅台酒12瓶、飞天茅台酒12瓶、茅台酒瓶988个、茅台酒杯186个、茅台生肖酒瓶215个、打包带2卷、茅台内供酒24瓶,均不是茅台酒厂生产;

扣押的1988习酒窖藏30瓶、1988习酒窖藏雅致版4瓶均不是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生产。

贵阳市花溪区价格认证中心以案发日为基准日,运用市场法进行计算,作出花价认结字[2018]35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认定公安机关扣押的30年茅台酒6瓶、15年茅台酒12瓶、飞天茅台酒12瓶、1988习酒窖藏30瓶、1988习酒窖藏雅致版4瓶,总值为176362元。

上述事实,有庭审中当庭宣读、出示并经质证的以下证据加以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案发的情况。

2、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欧付利、龚小柳的身份情况。

3、抓获经过,证实2018年11月5日,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治安大队联合清溪派出所民警在贵阳市云岩区黔灵镇三桥新村查获一生产假冒茅台酒的窝点。

经查,被告人欧付利、龚小柳从2018年5月开始在该地点生产假酒。

现场查获假冒30年茅台酒6瓶、15年茅台酒12瓶、飞天茅台酒12瓶;

假冒1988习酒窖藏30瓶、1988习酒窖藏雅致版4瓶。

11月6日,二被告人被传唤至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办案中心进行讯问。

4、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照片及清单,证实2018年11月5日,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清溪派出所对被告人欧付利租用的贵阳市云岩区黔灵镇三桥新村88号租用房(3-8、3-9、5-2)进行搜查,并扣押标注有“贵州茅台”、“习酒窖藏1988”商标的成品酒及包装材料等,其中,30年茅台酒6瓶、15年茅台酒12瓶、飞天茅台酒12瓶、1988习酒窖藏30瓶、1988习酒窖藏雅致版4瓶、茅台酒瓶988个、茅台酒杯186个、茅台生肖酒瓶215个、打包带2卷、茅台内供酒24瓶、笔记本(客户联系信息)1本、账单5张、物流单4张。

5、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第3159141号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证实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系“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该商标核准使用商品的范围及该商标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限。

6、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第9000975号商标注册证,证实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系“习酒窖藏1988”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该商标核准使用商品的范围及该商标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限。

(二)被害人陈述1、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辨认(鉴定)表,证实公安机关扣押的30年茅台酒6瓶、15年茅台酒12瓶、飞天茅台酒12瓶、茅台酒瓶988个、茅台酒杯186个、茅台生肖酒瓶215个、打包带2卷、茅台内供酒24瓶,均不是茅台酒厂生产。

2、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鉴定证明表,证实公安机关扣押的1988习酒窖藏30瓶、1988习酒窖藏雅致版4瓶均不是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生产。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欧付利供述:2018年5月中旬,我从仁怀联系坛装酒用于制造假茅台酒的原材料,后来我又认识一个叫小李松的安顺人,向他购买制作假茅台酒的包装材料(包括外包装盒、外包装箱、瓶盖、丝带、酒杯等)。

我又通过一个叫张某的人购买制作假茅台酒和习酒的酒瓶,然后从三桥批发市场的乾隆酒业处购买散酒,用于灌装假茅台酒。

我生产的假酒有飞天茅台、30年茅台、15年茅台、习酒1988窖藏和雅致。

我生产假茅台酒的流程就是从三桥批发市场购进茅台镇的桶装散酒,每桶酒有100斤,可以装几十件假酒,然后将灌装好的裸瓶酒,贴上印有茅台商标的标签、瓶盖、外包装盒等,进行封口,然后用纸箱、打包带打包就完成了。

生产假习酒的流程也是一样的,只是比生产假茅台酒少一个贴标的过程。

我生产的假酒销售价格为:飞天茅台每瓶150至200元,15年茅台每瓶300元、30年茅台每瓶400元。

我生产的习酒1988还没有销售。

我制造的假茅台酒一般都是向省外销售,省内销售的比较少,有陕西、安徽、湖南、浙江等。

我销售假酒是在7月底才开始记录的,我将裸瓶酒和假茅台酒记录在一个本子上,其中,销售的假茅台酒有:8月6日20件、8月13日10件、8月18日9件、8月19日16件、8月20日1件、8月24日3件、9月4日10件、9月7日1件、9月8日11件、9月11日3件、9月12日10件、9月13日2件、9月16日5件。

龚小柳平时都在上班,只是偶尔来帮我摆摆瓶子和灌酒,我就喊她帮我做了两次,第一次是2018年7月帮我摆了5件酒的瓶子(空瓶);

第二次是8月底帮我摆了5件酒的瓶子,还帮我灌了酒。

我做假酒的地点在我租住的贵阳市云岩区三桥新村的三间房子,该房是龚小柳联系房东,我去跟房东交接付款的。

龚小柳知道租房是用于做假酒,房子租金是每季度1500元左右,都是龚小柳付租金。

我生产假茅台酒成本在50元左右,购买包装材料的价格为:酒瓶每个5元;

瓶盖、盒子、标签每套10元;

外包装箱子每个5元;

散酒的价格是每斤30元。

我销售了35件飞天茅台酒,销售价是每件1200元,15年、30年假茅台以及习酒1988都没有卖出去过。

正品的市场价格为:飞天茅台酒每瓶1499元、15年茅台每瓶4800元左右、习酒1988窖藏每瓶500元左右、习酒1988雅致版每瓶500元左右。

2、被告人龚小柳供述:2018年3月,欧付利喊我帮他问房东是否有房子,之后我就找房东租下三间房子。

2018年5月欧付利开始买酒,2018年7月,欧付利喊我帮他收货(茅台酒包装盒、酒杯、商标等)。

我帮欧付利灌过两次酒,第一次是在7月灌了30瓶假茅台酒;

第二次是在9月灌了24瓶假茅台酒。

(四)鉴定意见花价认结字[2018]35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贵阳市花溪区价格认证中心以案发日为基准日,运用市场法进行计算,认定公安机关扣押的30年茅台酒6瓶、15年茅台酒12瓶、飞天茅台酒12瓶、1988习酒窖藏30瓶、1988习酒窖藏雅致版4瓶,总值为176362元。

(五)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1、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欧付利、龚小柳对其在贵阳市云岩区黔灵镇三桥新村88号租用房生产假酒的现场进行了辨认。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于2018年11月5日21对贵阳市云岩区黔灵镇三桥下五里新村88号现场情况进行勘查。

本院认为,“贵州茅台”、“习酒窖藏1988”文字商标均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其所有人在注册有效期限及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内享有的商标权受我国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本案中,被告人欧付利购买散装酒、包装材料制作瓶装酒,所使用的商标与“贵州茅台”、“习酒窖藏1988”注册商标相同。

经商标权利人鉴别,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欧付利、龚小柳租用的房屋中查扣的瓶装酒、包装材料均非权利人所生产。

被告人欧付利擅自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瓶装酒64瓶,其中,30年茅台酒6瓶、15年茅台酒12瓶、飞天茅台酒12瓶、1988习酒窖藏30瓶、1988习酒窖藏雅致版4瓶。

经贵阳市花溪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共计176362元。

被告人欧付利假冒两种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超过十五万,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龚小柳明知被告人欧付利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而租赁房屋存放欧付利生产的假酒及包装材料,并有帮助过欧付利灌装飞天茅台酒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的规定,被告人龚小柳某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其在共同犯罪中提供帮助行为,系从犯。

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欧付利、龚小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罪名成立。

关于被告人欧付利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第一,就假冒注册商标罪而言,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且情节严重就成立犯罪既遂,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否售出并不影响犯罪既遂的认定;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本案中,被告人欧付利制作的假酒价格仅有其供述,并无其他证据相印证,本院不予认定,而贵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对公安机关扣押的假酒鉴定价值是运用市场法进行计算确定的价值,因此,应以该认证中心鉴定价值认定本案被告人欧付利所生产假酒的非法经营数额。

故对被告人欧付利辩护人关于犯罪未遂、非法经营数额以4万元为基数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鉴于被告人欧付利系初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悔罪,本院采纳欧付利辩护人部分辩护意见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龚小柳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龚小柳在本案中系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故对被告人龚小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部分采纳。

据此,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六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二)》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被告人欧付利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龚小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查获并扣押于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清溪派出所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并销毁。

(30年茅台酒6瓶、15年茅台酒12瓶、飞天茅台酒12瓶、1988习酒窖藏30瓶、1988习酒窖藏雅致版4瓶、茅台酒瓶988个、茅台酒杯186个、茅台生肖酒瓶215个、打包带2卷、茅台内供酒24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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