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82民初19543号之一 原告:义乌市彤妍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荷塘月色2幢3单元1702室。
法定代表人:许银翘。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江斌,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娇,女,199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原告义乌市彤妍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熊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义乌市彤妍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彤妍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义乌市彤妍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