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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三人行科技有限公司、成都易拉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赣民终318号
案件名称九江市三人行科技有限公司、成都易拉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江市三人行科技有限公司;成都易拉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民终3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九江市三人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长城路121号恒盛科技园19栋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J8T。

法定代表人:吴柏灵,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易拉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提督街1号1栋3层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0L。

法定代表人:孙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艺民,四川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九江市三人行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易拉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4民初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九江市三人行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九江市三人行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九江市三人行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九江市三人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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