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306民初20632号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2。
法定代表人陈。
委托代理人许佳欣,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国平,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星灿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4F。
法定代表人柯。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星灿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即立即销毁或清除相关侵权标识及装潢,删除相关网站中侵权文字、图片等内容;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上述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0万元;
3、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从2011年开始将“纯K”以开设加盟分店方式作为非注册商标开始使用,在全国范围内有43家大型娱乐场所使用该商标。
2012年11月12日原告申请“纯K”商标,2014年开始在深圳经营使用。
2016年6月1日原告与其全资子公司签订对第11727503号“纯K”商标进行招商加盟信息宣传的委托合同。
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及2017年10月17日分别与汤俊生、郑伟锋等第三人签订纯K经营指导合同及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均约定,授权被许可方在授权经营期内于授权经营地经营被许可方根据经营指导合同设立的“娱乐公司”及“餐饮公司”,使用商标注册第41类文娱活动、提供卡拉OK服务等服务项目上的包含涉案“纯K”在内的5个商标及第43类餐饮等服务项目上的4个商标,知识产权授予费为人民币380000元,授权期限为5年。
原告所有的第11727497号“”商标及第11727503号“纯K”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均为第41类,包括教育;
安排和组织音乐会;
电影制作;
电视文娱节目、作曲;
文娱活动;
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
电影剧本编写;
提供卡拉OK服务;
节目制作等,注册有效期限均为自2014年4月14日至2024年4月13日。
2015年12月13日由注册人广州市苏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让与珠海横琴新区合众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5月10日又继而让与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现系上述商标的权利人,均为受让取得。
被告深圳市星灿娱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9月28日。
2018年6月3日,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经营场所内使用涉案商标,被告将涉案商标使用在经营场所、户外店招、电梯闭合门、电梯内广告栏处、价目表、前台装潢、名片、店内装潢以及大众点评、百度糯米及美团上文字图片介绍,被告的涉案商标包括“星灿纯K”。
原告通过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公证云”手机录像功能对被告上述经营场所进行录像保全,该公证处向原告出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一张。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商标证书、原告企业官网截图、纯K经营指导合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大众点评、百度糯米、美团网网页截图及时间戳、被告营业场所的相片、电子证据光盘、委托合同、商标信息、关于“纯K(民主广场店)”店铺的时间戳录屏截屏、(2018)厦鹭证内字第28291号公证书、公证视频截图、发票及实物原件、身份证明及原被告庭审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采信。
判决结果本院认为,原告系第11727503号“纯K”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依法享有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其权利受我国法律保护。
被告深圳市星灿娱乐有限公司未经商标权利人原告的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及相关网站使用完整包含原告注册商标“纯K”的“星灿纯K”字样标识,并将其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经营活动,使公众区分识别服务来源,属于在相同服务使用近似商标的情形,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构成商标性使用。
原告商标在行业已有一定影响,被告作为同业竞争者,对原告涉案商标未作出合理避让,被告的经营行为已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受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利益的情况。
因此,本院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的知名度、商标许可使用费、被告侵权行为的时间、情节、性质、后果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被告深圳市星灿娱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人民币3万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星灿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享有的第11727503号“纯K”商标的行为,即立即销毁或清除相关侵权标识及装潢,删除相关网站中的侵权文字、图片等内容;
二、被告深圳市星灿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万元;
三、驳回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由被告深圳市星灿娱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颖人民陪审员 陈 李 芬人民陪审员 白 翠 兰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刘思逸(兼)书 记 员 白 宇 鹏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