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民初409号原告:陈挺,男,198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北京君恒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三门牧山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海游街道康华路8号。
法定代表人:章涛。
原告陈挺与被告三门牧山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
原告陈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挺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