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浙04执9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金胜路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608243799B。
法定代表人:黄志源(OEITJIEGOAN),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长武,北京市惠诚(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磊,北京市惠诚(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嘉善县钱家福日用制品厂。
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天凝镇杨庙社区(原杨庙镇政府办公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0894898684。
投资人:钱爱生,男,196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
被执行人:钱爱生,男,196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善县钱家福日用制品厂、钱爱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已经强制执行35530.15元。
之后申请执行人与两被执行人协商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需要长期履行。
执行和解协议签订后,被执行人钱爱生已经履行40000元并承担了本案的申请执行费2752.49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浙04执99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