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赣0702刑初213号 公诉机关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小宏,男,1974年6月4日出生于广东省惠州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4月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1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赣州市石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余光明,江西大榕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龙维亮,男,1978年2月7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赣州市章贡区,住赣州市章贡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4月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三忠,江西橙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志明,江西橙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韩金平,男,1966年11月5日出生于江西省万安县,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赣州市章贡区,住赣州市章贡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4月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冠霆,江西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叶心民,男,1968年2月5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赣州市章贡区,住赣州市章贡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4月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谢亨芸,江西大榕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以赣章检公诉刑诉(2019)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小宏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龙维亮、韩金平、叶心民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赣逢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陈小宏、龙维亮、韩金平、叶民心,辩护人余光明、陈三忠、王志明、李冠霆、谢亨芸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1月至2017年4月期间,被告人陈小宏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采取将低价白酒灌装至回收瓶后再进行包装的方式,假冒贵州茅台酒和五粮液酒。
被告人陈小宏销售给被告人叶心民假冒的贵州茅台酒335瓶(300元/瓶、一箱6瓶)和假的五粮酒619瓶(100元/瓶、一箱6瓶),非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168400元。
(二)被告人叶心民明知是假冒的贵州茅台酒和假冒的五粮酒的情况,仍加价进行销售,假的茅台酒每箱售价2100元,假的五粮液每箱售价1000元。
被告人叶心民销售给被告人韩金平假茅台酒96瓶、假五粮液235瓶,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72767元。
(三)被告人韩金平明知是假冒的贵州茅台酒和假冒的五粮酒的情况,仍加价进行销售。
其中,假的茅台酒每瓶加价至600元、假的五粮液酒每瓶加价至500元。
被告人韩金平销售给被告人龙维亮假茅台酒96瓶、假五粮液235瓶,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75100元。
(四)被告人龙维亮明知是假冒的贵州茅台酒和假冒的五粮酒的情况,仍加价进行销售。
其中,假的茅台酒加价至每瓶850元至900元不等的价格,假的五粮液加价至每瓶580元至760元不等的价格。
被告人龙维亮销售假的茅台酒96瓶、假的五粮液235瓶,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31750元。
2017年4月10日16时许,在赣州市章贡区水南镇南桥新村“巨何源贸易公司”,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龙维亮、韩金平。
同日18时许,在被告人韩金平的带领下,在赣州市章贡区寻乌路人和园小区10栋二单元103室,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叶心民。
公安民警还当场查获假的茅台酒259瓶、假的五粮384瓶、假的剑南春226瓶、假的泸州老窖143瓶,货值141392元。
2017年5月5日,在广东省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陈小宏。
案发后,被告人陈小宏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200000元;
被告人龙维亮、韩金平、叶心民向公安机关各退缴赃款人民币15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小宏、龙维亮、朝金平、叶心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谢某、龙某、刘某1、刘某2、刘某3、何某、朱某的证言,归案经过及情况说明,鉴定材料,物流运单复印件、存货分类账一本、送货单三本、统计数据表及相关复印件,银行流水,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及刑事摄影照片,《经销合同》,退赃款凭证复印件,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户籍证明,被告人陈小宏、龙维亮、韩金平、叶心民在侦查期间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小宏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龙维亮、韩金平、叶心民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四名被告人的上述行为均应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小宏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罪名成立,指控被告人龙维亮、韩金平、叶心民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韩金平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叶心民,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
四名被告人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主动退缴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在法庭上提出,对被告人陈小宏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对被告人龙维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左右,并处罚金;
对被告人韩金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左右,并处罚金;
对被告人叶心民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四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小宏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1个月。
即自2019年7月10日起至2022年6月9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清。
) 二、被告人龙维亮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 三、禁止被告人龙维亮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酒类经营。
(禁止令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 四、被告人韩金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 五、禁止被告人韩金平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酒类经营。
(禁止令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 六、被告人叶心民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 七、禁止被告人叶心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酒类经营。
(禁止令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