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民初217号 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西康路850号。
法定代表人:何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胡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乐县快乐食品便利店,经营地址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永康路39号。
经营者:秦德强,男,汉族,1980年7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昌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德贞,潍坊奎文忠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昌乐县快乐食品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9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负担。